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田
- 代理人
- 侯志翔律師
- 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慶
- 代理人
- 林開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乃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為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項規定之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確定裁定,及111年11月10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95號確定判決,一併向本院提起再審。依前開說明,就其對最高法院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三、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予審結,附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