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再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陳大田、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陳天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代 理 人 侯志翔律師 再審相對人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代 理 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乃屬最 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為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 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項規定之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確定裁定,及111年11月10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 第195號確定判決,一併向本院提起再審。依前開說明,就 其對最高法院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三、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予審結,附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