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6號

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瑞蘭林孟和廖穗蓁

再審聲請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乃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為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項規定之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確定裁定,及111年11月10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95號確定判決,一併向本院提起再審。依前開說明,就其對最高法院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三、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予審結,附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