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宜洲、廖國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吳宜洲 被 告 廖國淵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肆拾參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玖仟貳佰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82萬4805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和10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附民卷第3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43萬7563元,及自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9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46條第1項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廖國淵明知國閔公司已於103年2月18日解散,惟迄至104年 間仍以國閔公司負責人之名義,繼續經營包裝材料業務,其因財務困難,可預見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2 、14至16所示之支票,係來路不明,無由金融業者付款或票載發票人擔保支付,而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其本身亦無足夠資力,確保屆期得存入款項使之兌現。廖國淵為向吳宜洲順利借得款項,於104年7至9月間陸續持附表編號1至12、14至16所示之空頭支票,及廖國淵所簽發附表編號13所示之支票,向吳宜洲佯稱:國閔公司需資金周轉,欲以上開客票向吳宜洲擔保借款云云,致吳宜洲誤認已有殷實之客票可供擔保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共計743萬7563元。嗣廖國淵事後並未依約還款,吳宜洲所 持各該支票,除部分經廖國淵以其他支票換回外,均屆期退票且各發票公司及廖國淵本人,亦陸續於附表三編號2至16 「通報拒絕往來日期」欄所示之時間,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影本、匯款申請書影本、匯款及票據一覽表(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偵字第16351號卷卷一第141頁至第235頁、卷二第5頁至第17頁)、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6號刑事卷卷二第239頁至第246頁、第247頁至第287頁)等附於刑事卷可憑,且據證人○○○於檢察官偵察中及原審刑事 庭審理時、證人即國閔公司員工王○○於原審刑事庭審理時證 述明確,並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就前開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刑事卷第202頁至第204頁),此經 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誤。又被告因前開加重詐欺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刑事判決判處 被告有期徒刑1年7月(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堪認原告主張被告前開侵權行為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遭被告以前開方式詐騙而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所示款項予被告而受有損害,原告受損害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743萬75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以供擔保為條件聲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並宣告之。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本件原告主張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匯款日期 發票人(公司) 公司負責人 票號 發票金額 (新臺幣/元) 票載發票日 票況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款帳戶 1 104年7月16日 元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陳文新 MZ0000000 000,400 104年10月31日 換票 300,175 國閔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戶 2 104年7月20日 元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陳文新 MZ0000000 000,300 104年9月30日 換票 485,078 同上 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 陳志廷 EZ0000000 000,000 104年10月9日 跳票 3 104年7月22日 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 呂建財 AZ0000000&ZZZZ; 007,500 104年10月20日 跳票 200,000 同上 4 104年8月14日 梁明巧 XZ0000000 000,000 104年10月30日 換票 842,237 同上 鑫永達有限公司 李孝堂 KZ0000000 000,790 104年10月20日 跳票 宏亮開發有限公司 李柏曉 FZ0000000 000,950 104年10月10日 跳票 5 104年8月3日 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 陳志廷 EZ0000000 000,500 104年10月25日 跳票 485,058 同上 宜湘實業有限公司 游璿安 LZ0000000 000,000 104年11月30日 跳票 6 104年8月10日 承語有限公司 高炳根 AZ0000000 000,400 104年10月30日 換票 333,830 同上 7 104年8月12日 元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陳文新 MZ0000000&ZZZZ; 006,000 104年12月18日 換票 517,500 同上 MZ0000000 000,000 104年11月12日 換票 8 104年8月31日 逸軒有限公司 洪銘宏 AJZ0000000 000,700 104年12月10日 跳票 325,775 同上 9 104年9月2日 鎰勝有限公司 吳美蘭 KZ0000000 000,460 104年12月17日 跳票 324,232 同上 10 104年9月2日 寶雅興業有限公司 忻均耀 AZ0000000 000,126(原276,126,經扣除編號10-1該張兌現支票) 104年10月15日 跳票 276,126 同上 10-1 104年7月22日 凱洛爾科技有限公司 潘衍辰 AK0000000 142,000 104年10月8日 兌現 142,000 廖國淵之帳戶 11 104年9月10日 天下環球企業有限公司 張昭煌 HZ0000000 000,890 104年11月30日 跳票 420,000 同上 12 104年9月11日 宜湘實業有限公司 游璿安 LZ0000000 000,480 104年11月20日 跳票 488,030 同上 家穎企業有限公司 李淑貞 AZ0000000 000,500 104年12月31日 跳票 13 104年9月16日 廖國淵 XZ0000000 000,000 104年11月15日 跳票 480,000 同上 14 104年9月21日 元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陳文新 MZ0000000 000,950 104年12月15日 跳票 630,620 同上 MZ0000000&ZZZZ; 003,100 104年11月15日 跳票 立聖全方位有限公司 劉軒銘 HZ0000000 000,000 104年12月20日 跳票 15 104年9月30日 鎰勝有限公司 吳美蘭 KZ0000000 000,000 104年12月15日 跳票 1,470,902 廖國淵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帳戶 漾漾液晶有限公司 魏長雄 LZ0000000&ZZZZ; 002,780 104年12月15日 跳票 LZ0000000 000,000 104年12月31日 跳票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林長進 FZ0000000 000,330 104年12月31日 跳票 16 104年7月22日 聖翔食品有限公司 呂桂聞 PUZ0000000 00,793 104年8月31日 兌現 245,242 同上 大標實業有限公司 許清俊 JP0000000 217,900 104年9月30日 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