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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杭起鶴陳正禧施懷閔

上 訴 人
東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 訴 人
詹文平即凱傑砂石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判決(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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