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謝說容杭起鶴施懷閔

上訴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鍾瑜
法定代理人
李瑞慈
被上訴人
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羽隆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