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吳美蒼、郭妙俐、李佳芳
- 上訴人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旻翰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 上訴 人 馬克儉即藤野商行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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