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許旭聖、莊嘉蕙、林筱涵
- 法定代理人張榆柔
- 上訴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林忠華
- 被上訴人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複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陳昱維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忠華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 複代理人 饒心雅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安順工程行即楊政儒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關於原審判決附表2編 號2北美杉之市價為何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 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1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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