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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瑞蘭鄭舜元林孟和

上訴人
幾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明峰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被上訴人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三維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關於兩造爭議之訴外人陳許秀鳳登記取得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建號房屋之歷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3年3月2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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