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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46號

回復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張瑞蘭林孟和廖穗蓁

上訴人
林詠龍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被上訴人
林泓盤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
被上訴人
林美慧

林育庄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茲因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兩者法律概念意義有所不同,違反特留分者固爲立遺囑人,侵害特留分者係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二者主體並不相同」、「所謂繼承人知悉特留分權因遺贈或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 ,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本件就上開事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林泓盤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明陳報下列事項:㈠林詠龍何時知悉林泓盤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遺產辦理遺囑繼承登記?㈡林泓盤就附表編號7至11所示遺產是否已取得股權或提領款項?林詠龍於何時知悉?㈢附表編號8至11所示林瑞連名下帳戶帳號爲何?)

【附表】被繼承人林連瑞之遺產明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    產    所    在   核定價額     備    註   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843,947元 103年11月17日辦理遺囑繼承登記   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426,462元 同上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471,306元 同上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8,597,172元 同上  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1,269,740元 同上  6 臺中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1,645,000元 同上  7 復勝興業有限公司340萬股份   3,463,580元   8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存款        787元   9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存款          8元   10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存款         93元   11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存款        467元  合計  36,718,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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