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吳美蒼、郭玄義、郭妙俐
- 上訴人加川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珮茹律師 被 上訴 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關於上訴人抵銷抗辯其中新臺幣(下同)436萬8,457元部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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