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
- 抗告人
- 柳金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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