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祐豪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怡帆
- 相對人
-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6號確定判決所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判決駁回(112年度再字第1號),有該判決可稽,參諸前揭說明,顯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