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油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忠義
- 訴訟代理人
- 蔡弦均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羿樺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惠淳律師
- 被上訴人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鍾東錦
- 訴訟代理人
- 潘賜德
張佑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第二項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2萬8,17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4萬1,67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第16頁 第30行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分損失為測量費用1,500元、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分損失為測量費用15,000元、 第17頁 第12- 15行 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項目計122萬8,171元(計算式:1,500+230,100+252,030+119,930+76,000+80,000+308,290+160,321=1,228,171)。 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項目計124萬1,671元(計算式:15,000+230,100+252,030+119,930+76,000+80,000+308,290+160,321=1,241,671)。 第20頁 第12- 14行 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2萬8,171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4萬1,671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第21頁 附表 編號2 測量費用1,500元 測量費用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