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吳德富
- 訴訟代理人
- 許舒凱律師
- 被上訴人
- 帝景農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育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晏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