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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許旭聖莊嘉蕙葛永輝

上訴人
凱宜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于兆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上訴人
陳栗妙
被上訴人
陳玉紫
被上訴人
陳唯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葛永輝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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