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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36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綵君李慧瑜吳崇道

上訴人
廖美燕
上訴人
陳奕宏
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巫國想
被上訴人
巫文傑
被上訴人
巫承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法定代理人
曾慧鶯
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法定代理人
曾建民
法定代理人
胡迪琦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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