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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長宜杭起鶴郭玄義

上訴人
萊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碧水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參加人
築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修博
訴訟代理人
王素娟
被上訴人
英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英瑞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有達成和解之望,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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