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友揚有限公司、詹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友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勝雄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庠義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8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