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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88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許旭聖莊嘉蕙林筱涵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複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維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
即上訴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忠華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
複代理人
饒心雅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安順工程行即楊政儒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關於原審判決附表2編號2北美杉之市價為何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1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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