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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吳崇道李慧瑜林孟和

上訴人
幾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峰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被上訴人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維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民國112年度上字第49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甲案)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113年7月18日裁定命在甲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甲案業已終結在案,有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107號裁定可佐。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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