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德城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啓銘
- 訴訟代理人
- 熊賢安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輔城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恩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福保段」記載,應更正為「福寶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