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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許秀芬吳國聖戴博誠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德城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啓銘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輔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福保段」記載,應更正為「福寶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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