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譚鍾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鍾瑜 李瑞慈 被 上訴人 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羽隆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