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謝說容、廖純卿、陳正禧
- 上訴人豐容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豐容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沛容 送達代收人 劉寶美 住○○市○區市○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雨倫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7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057元(本訴35萬2,755元+反訴38萬4,302元=73萬7,057元),故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2,06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6,285元(見本院卷一第61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7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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