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慧貞劉惠娟王怡菁

上訴人
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睿宸
上訴人
賴聖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浩律師
被上訴人
葉慶璋

林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睿辰」之記載,應更正為「賴睿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