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睿宸
- 上訴人
- 賴聖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志浩律師
- 被上訴人
- 葉慶璋
林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睿辰」之記載,應更正為「賴睿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