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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郭妙俐李佳芳郭玄義

再審原告
邱建銘
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
再審被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再審被告所為抵銷抗辯,實為何日、何事由、可抵銷金額及證據資料等,為完足之辯論,並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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