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43號
- 再審原告
- 邱建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元浩律師
- 再審被告
-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 再審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阮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再審被告所為抵銷抗辯,實為何日、何事由、可抵銷金額及證據資料等,為完足之辯論,並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