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2號

指定管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楊國精林筱涵陳正禧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蔣鴻良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前段準用非訟事件法第6條第1項,指定管轄之事由,僅限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或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直接上級法院始得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而指定管轄。此由非訟事件法第6條已有指定管轄明文規定,自不生家事事件法第5條後段「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之問題,故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後段「有管轄權之法院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指定管轄規定,應不在家事事件準用之列。

二、本件聲請人於其與相對人蔣鴻良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主張原承辦法官違反程序審理多年,現承辦法官曾審理另件監護宣告事件(案號:臺中地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17號),未經辯論即選任有疑義之監護人、遲未准許閱卷及交付光碟等,可見由臺中地院續行審理,難期公平為由,而聲請指定管轄。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核非得聲請指定管轄之法定事由,且與非訟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亦屬不合,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林 筱 涵

                法 官 陳 正 禧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