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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美蒼郭玄義郭妙俐

上訴人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複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被上訴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關於上訴人抵銷抗辯其中新臺幣(下同)436萬8,457元部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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