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黃裕仁李慧瑜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林富商

  • 上訴人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訴訟代理人 俞力文律師 被上訴人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抗辯,提出其業已寄送予上訴人之「無積欠工程款證明書」,是有由兩造就此證明書各自陳述意見,使此爭點之攻防臻於完備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