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黃裕仁、李慧瑜、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林協健、林富商
- 上訴人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訴訟代理人 俞力文律師 被上訴人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抗辯,提出其業已寄送予上訴人之「無積欠工程款證明書」,是有由兩造就此證明書各自陳述意見,使此爭點之攻防臻於完備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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