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黃裕仁李慧瑜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林富商

  • 上訴人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被上訴人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規定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