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4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巨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廖彥俊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集祥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何孟澤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工程係由何 人完成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 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