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4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巨展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廖彥俊
- 訴訟代理人
- 洪崇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集祥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孟澤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工程係由何人完成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