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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謝說容陳正禧施懷閔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巨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廖彥俊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集祥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何孟澤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工程係由何人完成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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