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莊惠祺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世鴻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7列及第13頁第17-18列關於「匯費7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匯費7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