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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長宜郭玄義吳昀儒

上訴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訴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名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陳虹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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