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9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慧貞鄭舜元劉惠娟

抗告人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廣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命其於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通知已於112年1月3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3、15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原法院答詢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足憑(本院卷第19-2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