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田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百里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建上字第九號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百里營造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林斯明於本件訴訟民國111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中,不實指控伊員工陳晉男索賄新臺幣30萬元,損及伊之名譽,已涉犯毀謗罪,伊為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許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之參加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