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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杭起鶴蔡建興羅智文

  • 當事人
    謙悅科技有限公司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謙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熙傑 相 對 人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 第1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聲 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6號確定判決所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判決駁回(112年度再字第1號),有該判決可稽,參諸前揭說明,顯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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