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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玉清涂秀玲葛永輝

抗告人
柳金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葛永輝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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