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黃玉清、涂秀玲、葛永輝
- 當事人柳金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 抗 告 人 柳金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葛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