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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綵君楊珮瑛李慧瑜

上訴人
禾勝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岡翰
法定代理人
備位之訴
被告
雷育清
被告
郭家鏵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上訴人
貝菲希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詩迪奧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亮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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