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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70號

終止借名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得利高英賓莊宇馨

上訴人
吳德富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上訴人
帝景農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育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莊宇馨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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