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2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裕仁蔡建興李慧瑜

上訴人
郭素霞
上訴人
炘炘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潤溙開發有限公司)
上訴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智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上訴人
廖詠新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有下列事實尚欠明瞭,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1、關於系爭房屋契約第7條第2項約款(下稱系爭約款)究為附

解除條件或意定解除權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兩造尚

未為完足之說明及舉證。

2、如系爭約款為附解除條件之約款,上訴人自民國105年8月25

日以後仍繼續施工,並於完工後,於111年3月11日通知被上

訴人進行勘驗及交屋,該等行為法律上之意義及效果為何?

3、上訴人應提出綠光城堡II期維瓦第古典莊園系列NO20(即系

爭建案),除被上訴人外,與其餘買受人簽訂之不動產買賣

契約,並陳報與其餘買受人履約之具體狀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