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郭素霞
- 上訴人
- 炘炘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潤溙開發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賴智浩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張鈺奇律師
-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江欣鞠
- 被上訴人
- 廖詠新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有下列事實尚欠明瞭,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1、關於系爭房屋契約第7條第2項約款(下稱系爭約款)究為附
解除條件或意定解除權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兩造尚
未為完足之說明及舉證。
2、如系爭約款為附解除條件之約款,上訴人自民國105年8月25
日以後仍繼續施工,並於完工後,於111年3月11日通知被上
訴人進行勘驗及交屋,該等行為法律上之意義及效果為何?
3、上訴人應提出綠光城堡II期維瓦第古典莊園系列NO20(即系
爭建案),除被上訴人外,與其餘買受人簽訂之不動產買賣
契約,並陳報與其餘買受人履約之具體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