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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楊熾光郭妙俐廖穗蓁

上訴人
油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義
訴訟代理人
蔡弦均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羿樺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惠淳律師
被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潘賜德

張佑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第二項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2萬8,17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4萬1,67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第16頁 第30行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分損失為測量費用1,500元、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分損失為測量費用15,000元、 第17頁 第12- 15行 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項目計122萬8,171元(計算式:1,500+230,100+252,030+119,930+76,000+80,000+308,290+160,321=1,228,171)。 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項目計124萬1,671元(計算式:15,000+230,100+252,030+119,930+76,000+80,000+308,290+160,321=1,241,671)。 第20頁 第12- 14行 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2萬8,171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24萬1,671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第21頁 附表 編號2 測量費用1,500元 測量費用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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