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熾光唐敏寶戴博誠

原告
林金盆
原告
陳添火
原告
陳芸廷
原告
林政賢
原告
陳美玲
原告
林于婷
原告
林辰豪
原告
林進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 喜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淑慧、謝孟修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裁定移送前來,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合計新臺幣(下同)2億1148萬元部分,然被告2人就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經臺中地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0號及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號刑事判決分別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本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刑事附帶民事卷第9頁,本院卷第133頁、第145頁、第164頁至166頁、第189頁、第198頁),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移送民事庭時,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以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億11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萬5594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