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
- 原告
- 林金盆
- 原告
- 陳添火
- 原告
- 陳芸廷
- 原告
- 林政賢
- 原告
- 陳美玲
- 原告
- 林于婷
- 原告
- 林辰豪
- 原告
- 林進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 喜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淑慧、謝孟修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裁定移送前來,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合計新臺幣(下同)2億1148萬元部分,然被告2人就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經臺中地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0號及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69號刑事判決分別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本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刑事附帶民事卷第9頁,本院卷第133頁、第145頁、第164頁至166頁、第189頁、第198頁),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移送民事庭時,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是以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億11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萬5594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