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強
- 訴訟代理人
- 張維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茂營造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被上訴人
- 人 施志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否認上訴人就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債權存在,惟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開立系爭本票,係爲擔保承攬之彰化縣埤頭8戶住宅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逾期完工責任。而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有無逾期完工及應負賠償責任等爭議,已另案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94萬2,500元,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訴訟以另案之判決結果為本件訴訟法律關係之先決問題,且兩造均陳明同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第228頁),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認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1 111年7月30日 1,750,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 保證票 2 111年7月30日 1,750,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 保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