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吳幸怡
- 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富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浩
- 訴訟代理人
- 洪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有無因承認而中斷消滅時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