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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4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正禧

上訴人
李連豐 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2
訴訟代理人
黃朝貴律師
被上訴人
胖老爹炸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相儒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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