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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44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裕仁蔡建興李慧瑜

上訴人
林志隆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複代理人
曾金池
被上訴人
中美兄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權
訴訟代理人
林榮龍律師

許嘉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上訴人具狀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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