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許秀芬莊宇馨吳國聖

再審原告
謝國鐘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9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復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明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再審被告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再審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本息。依再審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為3萬5,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計算總額為210萬元(計算式:3萬5,000元×12月×5年=210萬元);再審原告前開請求兩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均為210萬元,然因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萬元。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再審原告應繳納再審裁判費1萬895元。茲依上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