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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正禧

上訴人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送達代收人
劉孜育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被上訴人
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正禧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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