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瑞蘭林孟和廖穗蓁

聲請人
如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惠青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宗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核對該次庭期法庭筆錄所載鑑定證人○○○建築師證述內容之正確性與是否有疏漏,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語。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由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3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