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許旭聖林筱涵莊嘉蕙

抗告人
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