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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號

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楊熾光唐敏寶戴博誠

聲請人
顏希容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宗輝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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