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許鳳珠
- 上訴人
- 王李碧琴
- 上訴人
- 藍婉瑜
- 上訴人
- 張沛玟
- 上訴人
- 卓嘉洧
- 上訴人
- 黃柏銘
- 上訴人
- 林家琪
- 上訴人
- 徐彩華
- 上訴人
- 施雅瀞
- 上訴人
- 藍政彥
- 上訴人
- 蔡碧娥
- 上訴人
- 黃秀滿
- 上訴人
- 賴彥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蕙宇
- 被上訴人
-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34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刑事庭111年度附民字第53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5,5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同年12月19日前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33頁至第567頁)。然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第575頁至第583頁),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